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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关于做好2015年劳动保障协理员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
      --
      来源: 更新时间:2015/4/13  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0pt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(局)职业技能鉴定(指导)中心: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能力建设,我中心2015年将继续组织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技能鉴定工作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一、鉴定对象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街道(乡镇)、社区(行政村)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工作人员。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二、鉴定等级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劳动保障协理员共设两个等级鉴定:分别为中级(国家职业资格四级)、高级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。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三、申报条件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(一)国家职业资格四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1.经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2.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两年以上。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3.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(含同等学历)。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(二)国家职业资格三级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1.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,经三级劳动保障协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2.取得四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。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3.具有大学本科学历(含同等学历),连续从事相关职业一年以上。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四、鉴定方式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劳动保障协理员技能鉴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两部分。四级理论知识考试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、判断题两种,四级专业能力考核方式为案例分析,题型为单项选择题。三级理论知识考试的题型为单项选择题、多项选择题、判断题三种,三级专业能力考核方式为案例分析,题型为单项选择题。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,实行百分制,两门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。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五、鉴定时间安排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2015年劳动保障协理员技能鉴定将分两批进行。第一批鉴定日期为2015年5月16日;第二批鉴定日期为2015年11月21日。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上午8:30—10:00;专业能力考核时间为上午10:30—12:00。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六、工作要求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(一)各地要根据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厅发〔2015〕39号)的有关规定,认真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协理员鉴定工作,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,确保鉴定质量。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(二)我中心负责全国劳动保障协理员的题库开发、试卷配发、质量督导,并根据各地区鉴定合格人数,统一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。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(三)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职业技能鉴定(指导)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考务管理、试卷审阅、质量督导、证书发放等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,确保鉴定质量。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(四)对鉴定合格者,由省级鉴定中心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。省级鉴定中心应于鉴定日前30天和鉴定日后30天内,分别将试卷申请表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统计表(原件)报我中心社区就业指导处。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七、联系方式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社区就业指导处:崔芳 朴京爱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联系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:010-84661041/84661044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传真电话:010-84661040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电子邮箱:cuifang@cettic.gov.cn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ALIGN: right; 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</P>
      <P style="TEXT-ALIGN: right; TEXT-INDENT: 30px; MARGIN: 0px 3px 15px">2015年3月27日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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